上海市加大對于群眾舉報食品的獎勵力度
2013/7/6 11:09:25 閱讀數:1014 信息分類:
食品代理網 編輯:小樊
食品安全事件的群眾舉辦是發(fā)現懲處食品安全問題的一個重要方式,近日上海市針對地區(qū)的食品行業(yè)發(fā)展特點加大對于群眾舉報食品安全的獎勵力度。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獎勵舉報
食品生產違法活動有功人員實施辦法
章 總 則
條 為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食品生產違法活動,規(guī)范本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獎勵舉報食品生產違法活動有功人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辦公廳轉發(f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獎勵舉報食品(含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下同)生產違法活動有功人員適用本辦法。
所舉報食品生產違法行為本辦法未作規(guī)定,但符合上海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市財政局《舉報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違法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滬質技監(jiān)監(jiān)〔2009〕387號)規(guī)定的,本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適用《舉報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違法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進行相關獎勵。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通過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來訪以及政務網站向本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舉報發(fā)生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食品生產違法行為。
第四條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12365產品質量申訴舉報中心(以下簡稱12365舉報中心)是上海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以下簡稱市局)受理有關食品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的部門。12365產品質量申訴舉報分中心是其所在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受理有關食品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的部門。
第五條 本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者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人員。
第二章 舉報獎勵的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 凡舉報下列食品生產違法行為并經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核實的,屬于獎勵范圍:
(一)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虛假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使用回收、過期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通過改換包裝等方式以其他形式進行銷售的;
(二)加工的食品應當檢驗而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偽造檢驗結果的;
(三)生產、經營變質、失效、過期以及不符合國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標準、摻假摻雜偽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四)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食品的;
(五)未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規(guī)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六)違法使用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或者將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銷售的;
(七)其他具有社會危害性、造成重大影響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或者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認為需要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食品生產舉報獎勵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的食品生產違法案件發(fā)生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
(二)舉報人實名舉報或者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能夠核實舉報人有效身份;
(三)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對象和主要違法事實或者線索;
(四)違法行為或者線索事先未被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掌握;
(五)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
對舉報人員的獎勵,實行一案一獎制。聯名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舉報人,按一人舉報進行獎勵。同一違法案件被不同舉報人舉報且內容相同的,對舉報人進行舉報獎勵,舉報順序以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受理的舉報時間為準。
第八條 下列人員和情形不屬于獎勵范圍:
(一)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人員;
(二)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負有法定監(jiān)督、發(fā)現、報告違法行為義務的人員;
(三)不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投訴;
(四)采取利誘、欺騙、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使有關生產經營者與其達成書面或者口頭協議,致使生產經營者違法并對其進行舉報的;
(五)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不適用情形。
第九條 根據舉報提供的證據與事實相符合的程度及貨值金額,對舉報人員給予獎勵。獎勵類別及標準為:
(一)事實舉報獎勵標準。能提供被舉報人及其違法事實,直接或者間接協助現場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的,按照該案處罰決定認定的貨值金額2%-5%給予獎勵;
(二)線索舉報獎勵標準。能提供違法案件線索,未參與協助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基本相符的,按照該案處罰決定認定的貨值金額1%-2%給予獎勵;
(三)以上舉報獎勵的單項獎勵金額不低于500元。
對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專項整治工作內容的舉報,可以適當提高獎勵額度。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審核同意,獎勵額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不超過20萬元。
所舉報的食品生產違法行為移送司法部門并被追究刑事責任,司法部門未給予獎勵的,可以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給予獎勵。
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食品生產違法案件前主動與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溝通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條 舉報的違法事實確實存在,因客觀原因無法作出處罰決定,但案件調查處理部門確已制止違法行為或違法行為場所的,經案件調查處理部門對舉報線索的查處情況和效果作出書面說明后,可以酌情給予舉報人1000元以下的獎勵。
第三章 舉報獎勵程序
第十一條 舉報人實名舉報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舉報受理部門應當登記舉報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號、聯系電話和聯系住址。
匿名舉報或者未提供真實姓名、身份證號、聯系電話和聯系住址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舉報受理部門應當按照舉報人留下的有效聯系電話,告知舉報人舉報獎勵需要提供個人信息等事項。舉報人不愿透露個人信息或者未提供有效聯系方法的,視作自動放棄舉報獎勵權利。
第十二條 舉報案件的辦案人員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提出是否給與獎勵、擬予的獎勵類別和獎勵金額的建議。法制部門(法制員)應當對辦案人員提出的建議進行預審。
市、區(qū)(縣)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案件審理委員會在審理舉報案件時應當對上述意見進行審查,并對是否給與獎勵、獎勵類別和獎勵金額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市、區(qū)(縣)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日內填寫《上海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獎勵舉報食品生產違法活動有功人員審查表》(附件1)并書面報至12365舉報中心。
根據舉報人反映的情況,市、區(qū)(縣)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經初步核查,認為舉報案件或線索基本符合本辦法應當給予獎勵且決定立案調查的,可以在批準立案調查的同時,為舉報人按簡易程序申請先行獎勵500元。按簡易程序獎勵的,應當按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申請獎勵。舉報案件辦結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對于符合相關獎勵要求的,應當再按前款規(guī)定申請獎勵,但申請獎金金額中應當扣除已經發(fā)放的先行獎勵金。
第十四條 12365舉報中心應當對收到的《上海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獎勵舉報食品生產違法活動有功人員審查表》等材料進行資金申請審查。審查同意的,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后的4日內填寫《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使用申請表》(附件2)并報至市局食品生產監(jiān)督管理處;審查不同意的,應當在3日內將有關資料退回相關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
市局食品生產監(jiān)督管理處自接到《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使用申請表》之日起3日內完成資金申請審核。審核同意的,及時報請市局領導審批。審核不同意的,應當在3日內將有關資料退回相關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并通報12365舉報中心。
市局領導審批同意資金申請的,市局食品生產監(jiān)督管理處應當及時提交市食安辦審核;市局領導審批不同意資金申請的,市局食品生產監(jiān)督管理處應當將有關資料退回相關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
第十五條 市、區(qū)(縣)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自收到獎勵資金之日起7日內向舉報人發(fā)放《上海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舉報食品生產違法活動有功人員獎勵領取通知書》(附件3)。
第十六條 被獎勵人自《上海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舉報食品生產違法活動有功人員獎勵領取通知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可以選擇下列之一方式領獎:
(一)自行領獎。即被獎勵人憑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自行至查處舉報案件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領獎;
(二)委托領獎。即被獎勵人委托他人到查處舉報案件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領獎,被委托人應當提供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
(三)銀行劃轉。即被獎勵人提供有效銀行賬戶,通過銀行劃轉的方式領取獎金。通過銀行劃轉的,被獎勵人應當按照查處舉報案件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要求提交相應的有效證件等材料。
被獎勵人自《上海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舉報食品生產違法活動有功人員獎勵領取通知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不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查處舉報案件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將放棄獎勵的情況記錄在案。
第十七條 舉報人或者受委托人領取獎勵時,應當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提供舉報人、受托人身份證或者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填寫《上海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舉報食品生產違法活動有功人員獎勵信息確認單》(附件4)及《上海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食品生產違法活動舉報獎金領款單》(附件5)并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市、區(qū)(縣)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和12365舉報中心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舉報獎勵檔案工作。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獎勵審查表、獎勵領取通知書、領款憑證等材料。
第十九條 實施舉報獎勵的相關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于每月25日將本月《食品安全有獎投訴舉報開展情況月報表》(附件6)報至12365舉報中心。12365舉報中心應當于每月30日將本月匯總的《食品安全有獎投訴舉報開展情況月報表》(附件6)報至市局食品生產監(jiān)督管理處。市局食品生產監(jiān)督管理處應當于每月5日將上月《食品安全有獎投訴舉報開展情況月報表》報市食安辦。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負責實施獎勵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三)泄露舉報人姓名、舉報內容或者幫助被舉報人逃避查處的。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有功人員是指向本市各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舉報食品生產違法活動,且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5日以下的期限為工作日(含5日),5日以上的期限為自然日。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