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商標認定保護辦法
2011/1/19 8:44:45 閱讀數:633 信息分類:
食品招商 編輯:小于
條 為規(guī)范著名商標認定保護工作,保護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山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著名商標,是指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依據本辦法認定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工作,按照自愿申請,公開、公平、公正認定,依法保護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長任主任、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及經濟、法律、科技方面專家任委員的市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負責著名商標認定工作。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負責著名商標認定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工商局及其各分局負責著名商標保護工作。
市政府相關部門、各縣(市)、區(qū)政府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商標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標所指商品的產地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
。ǘ┥虡藱鄬贌o爭議且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xù)2年依法使用;
。ㄈ┥虡怂干唐吩诒臼型惿唐分芯哂休^高的度和良好的信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
。ㄋ模┥虡怂干唐方3年的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在本市同行業(yè)中位居前列;
(五)商標所有人建立了完善的商標管理制度,近3年未發(fā)生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其它嚴重違法經營的行為。
第七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鲜兄虡苏J定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件、資質、許可證復印件;
。ㄈ┥虡俗宰C及變更、續(xù)展、轉讓等證明復印件;
。ㄋ模⿴в猩虡藰俗R的商品實物照片;
(五)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yè)協(xié)會出具的商標所指商品近3年的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指標及同行業(yè)排序證明;
。┳陨虡藢S脵嗍艿角趾η闆r;
。ㄆ撸┥虡斯芾碇贫燃捌浯胧;
。ò耍┥虡怂干唐方3年廣告發(fā)布情況及證明材料;
。ň牛┥虡怂干唐帆@獎證明及該商品的質檢報告;
。ㄊ┳C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自接受申請材料20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進行初步審查。
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一次性書面通知限期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九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審查期間,應在本市媒體公布著名商標受理名單,接受社會監(jiān)督;同時征求有關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意見或委托有關機構調查。
有關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如實向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供書面意見。
第十條 著名商標每年度認定1次,由認定委員會會議集體認定。集體認定應由認定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并獲得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十一條 認定委員會委員以及參加著名商標認定的工作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認定的,應予回避。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著名商標,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本市新聞媒體發(fā)布認定公告,授權市工商局頒發(fā)證書、牌匾。未予認定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對于申請認定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予以認定:
。ㄒ唬┬麄髁Χ却螅鼙姀V的商標;
(二)在較多國家(地區(qū))注冊或使用的商標;
(三)出口量較大的商品使用的商標;
(四)“”企業(yè)長期使用的商標;
。ㄎ澹└咝录夹g產品、節(jié)能減排產品、自主創(chuàng)新產品使用的商標;
(六)“守合同、重信用”企業(yè)使用的商標;
。ㄆ撸┺r產品、地理標志產品使用的商標;
。ò耍┳陨虡吮磺謾鄧乐兀柚攸c保護的商標。
第十四條 著名商標自認定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
有效期滿需要續(xù)展的,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內,向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續(xù)展申請。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條件的,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予以確認并公告。每次續(xù)展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五條 市工商局優(yōu)先推薦著名商標參加省著名商標和的認定。
第十六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依法使用和管理著名商標,商品質量,自覺維護著名商標聲譽。
第十七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該著名商標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等載體使用“濟南市著名商標”字樣及其標志。
第十八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依法轉讓該商標。受讓人受讓該商標后,需要繼續(xù)作為著名商標使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九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等注冊事項,或者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標的,應當自變更登記或者簽訂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之日起30日內報市工商局備案。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按程序撤銷其著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ㄒ唬┡撟骷,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著名商標的;
。ǘ┏街虡撕硕ㄊ褂梅秶褂玫;
。ㄈ┦褂弥虡说纳唐酚写种茷E造、以次充好,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
。ㄋ模┳兏匀嗣x、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或者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標未到市工商局備案的;
(五)其他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被撤銷著名商標的,自撤銷之日起,該商標3年內不得申請著名商標。
第二十一條 市工商局及其分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加強對著名商標的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他人申請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名稱、字號登記,可能對著名商標的權益造成損害的,市工商局及其分局不予登記。企業(yè)名稱、字號登記在先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在本市行政區(qū)域以外受到侵權的,市工商局及其分局應當依法協(xié)助維權。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證明商標、集體商標。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